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特征 (选、判)
①双务、有偿合同
②诺成合同
③不要式合同
3. 买卖合同的种类。
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招投标买卖拍卖 、易货合同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②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指物的出卖人就物本身的瑕疵所担负的担保责任。出卖人对物的瑕疵担保包括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三种情况。
③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支付价款的义务。 ②检验和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负担。(非常重要)
1.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这是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
一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权属登记——不动产
二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2. 风险责任的负担。风险责任的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
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由谁承担的问题。
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负担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④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⑤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⑥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⑦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案例
甲商场与乙家电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家电厂购买2000台彩电,每台价格2000元,共计400万元,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交付地点为甲商场所在地。不料,在运输过程中遇山洪暴发,彩电进水大部分被损,损失达300万元。
[问题]1.彩电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的,此损失风险应由谁承担?
(三)特种买卖合同。
1. 分期付款买卖。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 凭样品买卖。如凭样品买卖中,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类物 的通常标准。
3.试用买卖。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招标投标买卖。
5.拍卖。
6.易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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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几类主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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