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公民道德;奋民权利 奋民义务
〔论文摘要)公民道德可以说是一种以法律为资源的道德,公民道德基本要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节约、敬业奉敲”是与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义务内容相一致的。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忽略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和算重,这是道德教育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之一。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倡和培养尊重他人、尊重权利、尊重公共生活规则的道德习惯,首先要让公民学会尊重自己,让整个社会尊重普通公民的权利。
我国公民是指拥有我国国籍,充分享有我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所有成员。每一个公民都拥有两项最基本的人身权利:身份平等、人格自由。这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并承担公民义务的基本前提。公民道德可以说是一种以法律为资源的道德,公民道德基本要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节约、敬业奉献”是与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义务内容相一致的。当然,公民道德与法律规范是有区别的。公民道德是指公民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是构成公民个人品行不可缺少的道德准则,也是走向更高道德境界的基础,是整个道德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在实现手段上,虽然公民义务与公民道德的实现都需要自律与他律的共同作用,但前者趋向他律,后者趋向自律,不容忽视的是公民道德建设目标的实现是依赖于公民权利建设的成功。
我们一般不习惯于将权利和道德联系在一起,讲到道德就等于讲到了义务,虽然这种义务更多地以自觉的形式主动地履行的,但是权利与道德本来就是双向互动、辩证统一的。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一个没有权利的人(比如奴隶),他奉献别人他所有的一切,他的奉献可以称之为道德吗?当然不,因为他是被剥夺的,因此他的奉献是没有道德价值的。今天,我们的社会充斥着圆滑、世故、明哲保身,随时准备委屈自己去讨人喜欢的人,因为这个人在某种程度上,掌握着自己想要得到的利益(甚至于掌握着自己的命运)。我们太多的人习惯于为讨他人喜欢而将内心的愿望忽略不计,本该享有的权利随时准备放弃,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做出的道德行为有几分是真实的?如果不是出于心甘情愿而尽的义务,我们可以将它称之为道德吗?正如马克思所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必须具备主体性特征,也就是说只有当道德成为一个人的需要并自由选择付诸实践时这个人才称的上是有道德的人,由这样的人组成的社会才是真正的道德社会。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忽略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和尊重,这是道德教育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之一。很多学者都指出,我国当前的道德失范现象,原因在于转型期的伦理精神蜕变。在转型的过程中,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重大变革,面临着新旧两种价值标准的冲突及双重评价标准的冲突,从而导致道德教育的迟滞低效和道德控制机制不力,道德监督功能难以发挥。换言之,就是自律没有了依据,他律没有了标准。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整个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在新的时代、新的条件下再用旧的道德标准来衡量今天人们的行为,本身就不是很恰当的,因此对一些领域的道德判断没有必要非常悲观,比如讲求效益、追求个人正当利益、家庭关系中强调夫妻恩爱和感情生活质量,虽然还有许多人不以为然,但认为其不道德或至少不高尚也未免失之武断。自律缺少依据在造成今天的道德现状中不是主要原因,我们今天所提倡的公民道德规范一是从法律上确认了必须履行的标准,二是无论从传统道德文化还是西方主流价值观都是一致确认了其正当性。见利忘义、损公肥私、欺诈豪夺、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等行为,从道德认知的角度来看,几乎人人都可以作出否定的判断(特别是针对他人时),但恰恰是因为这些大家都知道的不道德的现象充斥于社会,我们才认为“公民道德建设是沉甸甸的时代课题。公民道德的缺乏,直接原因在于转型时期的道德监督、道德控制不力—没有了像传统道德一样“纲”、“常”、“目”齐备、结构完善、层次鲜明的道德规范体系。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一旦控制的力量减弱,道德的水平就大幅下降,我们应该追究导致公民道德缺乏的第二个原因。我们一直缺乏一种支持公民道德的公民文化,也就是说,我们一直缺乏一种以平等、独立、自由为特征的道德主体意识,而这种道德主体意识是走向真正道德人的基础。
针对公民道德建设的思路,现在大多还集中于如何加强控制方面,有不少学者在研究制度伦理,希望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加强道德规范的控制能力。通过建立杜会赏罚机制来改善道德秩序,提高道德风尚水平,这在当前的道德建设中无疑是首先要考虑的,这是针对现实的一剂良药。同时我们决不可忽略的是:一切外在控制的手段都并不着眼于调动人的主体性,不着眼于调动人的是非感和人格力量,依靠它是无法培养出有自律精神的道德人格的,这一点与法律的控制别无二致。我们必须认识到我们进行公民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秩序只是第一步,我们最终的目标是在整个社会把共产主义的高尚道德风貌建设成功。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不是让人成为遵守道德的木偶,无条件的服从道德规范的奴隶,而是要让每一个都成为自由、独立、幸福,具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丰富的生命体。同样,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也不是愚民道德建设,而是为了人的完善而确立,使公民成为“具有丰富、全面而深刻感觉的人。”所以我们的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关注和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实现完整意义上人的精神解放。
早在清代,梁启超先生就指出:“凡权利与智慧,相依者也。有一分之智慧,即有一分之权利;有百分之智慧,就有百分之权利,一毫不容假借。”从公民权利的建设而言,首先应当是制度的设置,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指出,离开制度的正义性是不能奢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的,而制度的正义性在于使其最大限度的实现某种平等,这种平等当然是所有社会成员权利间的平等,在当前最基本的就是公民权利间的平等。公民所要求的在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权利、经济生活中自主选择和追求利益权利、文化生活中的受教育权利、日常生活中的享有安全、和谐的权利,在宪法中已给予了充分的保证,相对于制度设置而言,我们现在更缺乏的是公民的权利意识。
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倡和培养尊重他人、尊重权利、尊重公共生活规则的道德习惯,首先要让公民学会尊重自己,让整个社会尊重普通公民的权利。当前急需加强公民权利意识教育:让每一个公民真正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懂得作为一个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义务和利益,懂得如何享受和捍卫法律所斌予自身的权利,懂得如何作这个国家的主人,让每一个担任公职的公民懂得尊重他人的权利,懂得任何一个最普通的公民的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懂得利用公共权利去侵犯他人的权利是要付出相当代价的。惟有如此,公民权利才能成为每一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停留在文本中苍白的词句。知道是第一步,理解是第二步,告诉公民享有什么权利是容易的,让公民们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享有和合理运用自己的权利,是不容易的。当前在公民权利意识上存在两个非理性:一个是群体对于权利的非理性,在社会中相当多的人权利意识淡薄,处于对公民权利的无知和无能的状态,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某一权威和领袖身上,相对应的是社会中还有相当多掌握一定权力的人权利意识膨胀,只看到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完全无视其他人的权利,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通过权力去侵犯他人的权利被视为理所当然。二是个体对于权利的非理性,一方面意识不到自己享有的正当权益,当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自觉或明知权利受到侵害时却不积极抗争,不能把自己看作是平等权利的主体,自觉或不自觉的放弃或出卖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基于利益受损的补偿心理,在一切可能的条件下追逐非正当权利的行使,摸视他人的权利或践踏他人的权利。这两种权利上的非理性都无疑会导致非道德的行为。前者,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群体(只能是不具备公共权力的群体)普遍地产生抗拒心理,否认当前道德价值体系的正当性,从而导致道德难以有效的调节人们的行为。对于后者,当自己应该要求而又为社会条件所确认的正当权益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实现时,他必然通过非正当途径,比如出卖自己的某些权利谋取另一些权利或者践踏他人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时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找到合理的借口。两种非理性,前者是根本上的问题,后者是派生出来的问题,要消灭个体在权利上的非理性,必须首先解决群体在权利上的非理性。对权力进行监督和限制,防止其对于公民权利进行侵害,是维护公民权利的一条出路,而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建立民主制度使公民基于自己利益的需要而可以抗争、勇于抗争,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根本出路。在这一点我们已经看到了希望,虽然要走的路还很长,但我们已经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市场经济深人人心,经济生活中对主体性的要求,对谋利正当性的肯定,使公民产生维护觉醒了的利益欲望的冲动以及维护自身权利的勇气。二是社会主义所倡导和提供的民主政治制度和民主生活,使公民能够更充分地了解公共事务和自己的权利所在,并教会公民合法理性地表达和获取利益,学会在自己与他人、自己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达到恰当的平衡,使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制度性的保障。二者的有机结合,为公民权利的建设提供了根本保证。
一个公民从小就应该培养起公民权利意识,这是一个公民理当享有的自由意志,只有当公民从自己、他人、社会的权利中认识道德的必然性,体会到了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和自己利益是融合统一不可分割的,公民就真正成为“自己立法的主人”,外在的道德规范才能化为自觉而情愿的行为,并为自己提出更高的道德境界追求,公民道德建设就有了扎根现实并超越于现实的价值。让我们培养出拥有尊严和完整自我的堂堂正正的公民,而且我们相信只有这样的公民才可能组成一个美好有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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